以下是成都消防检测相关的一些法规要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19 号令)
- 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消防责任。
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136 号令)
-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许可程序、执业范围、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消防检测机构需符合相关资质要求并按规定开展检测服务。
四、《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的通知》(成住建发〔2023〕69 号)
1、加强消防设计审查管理:
-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需重新申请审查。
- 规范消防设计审查行政行为,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不得重复进行消防技术审查。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等需按规定报省级住建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意见或研究论证意见作为依据。
2、加强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管理:
- 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才能申请。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特殊建设工程禁止投入使用,符合要求的局部建设工程可申请办理局部验收(备案)。
- 严格消防查验,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查验工作并编制消防查验文件,经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严格现场评定,依据相关法规、标准和图纸等进行评定,对涉及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查阅比对相关资料,现场评定工作签到表、影像资料等存档备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结论合格需满足相应条件。
- 规范消防验收行政行为,对于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现场评定结论合格的,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 规范备案抽查,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在出具备案凭证的同时,按项目类型选定抽取比例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开展现场检查等工作,对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
3、强化行业管理:
- 压实各方责任: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建设单位依法申请消防审验的自觉,加强对相关单位的技术指导,压紧压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以及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的个人责任,对未审先建、未验先用、应备未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 规范技术服务:提供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按规定提供服务,出具的意见或报告结论应清晰明确,并对其负责。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违规出具虚假或失实报告的严肃查处和通报,并抄告消防救援部门。
- 加强信用管理:市级及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全覆盖、常态化信用监管机制。
此外,还有如《成都市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进行管理,包括评价内容(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信用的采集、审核和录入、评价和发布、异议处理、结果应用、责任处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加强对消防设施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行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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