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件:
对当事人处5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罚,适用一般程序。
(2)程序
①向当事人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②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讯问人或询问人不得少于2人。需要传唤的,应当使用《传唤证》。 《传唤证》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签发,消防监督员执行。当事人逃避或拒绝传唤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强制传唤。讯问当事人或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或《询问笔录》;
③进行现场勘验或检查,并制作勘验或检查笔录;
④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⑤填报《行政处罚审批表》(分为适用听证和不适用听证两种)。对给予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⑥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
⑦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⑧制作《公安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建立行政处罚档案。
(3)时限
①被传唤人的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24小时不能结束讯问的,应当让被讯问人离去;需要继续讯问的,可以再次传唤;
②填写《告知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3日内送达当事人;
③填发《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在7日内按民事诉讼程序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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